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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失业保险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4-14 08:56:37

【政策解读】失业保险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三)

1周前


编者按:

 
  失业保险是我国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做好政策宣传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小编围绕失业保险待遇、稳岗返还、技术技能补贴等内容,近期推出【政策解读】系列,让您对失业保险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欢迎关注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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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85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建立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长效机制。
  全省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951日起调整的,标准如下:一类工资区1620/月,二类工资区1530/月,三类工资区1440/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来源于:陕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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