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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暂行办法》根据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
(1)参保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户籍所在地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3)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确保了养老待遇领取地的“唯一性”,同时也使得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两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两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