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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保险的无过失原则具体情况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4-14 08:54:05
  案例介绍于某是某纺织厂一名纺织工人,与纺织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一次例行的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右臂被卷进机器中。经过半年的治疗后,于某的病情基本处于稳定状态。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六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次工伤事故完全是因为于某安全意识羡薄、违反操作规程引起,于某对此也无异议,故老板以此为由拒绝给予于某工伤待遇。于某认为虽然自己违反操作规程,但并非故意行为,不给工伤待遇是不合理的,遂与老板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案例争议的集点是由于劳动者过失造成事故,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在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受伤“三要素”的伤亡事故。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劳动者自己,就可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但是故意或蓄意违章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将工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与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对待,以保障工人的权利。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劳动环境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治疗和伤残赔偿是对劳动者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劳动者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为劳动者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因为即使是由于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也非劳动者自愿。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案例31中,工伤事故虽然是由干于某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也应认定为工伤,于某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纺织厂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靠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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