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二、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个人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
具体如下表:
| 住院费用档次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 1万元以上至5万元 | 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 三级医院 | 15% | 11% | 5% |
二级医院 | 12% | 8% |
一级医院 | 10% | 6%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 | ∕ |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 三级医院 | 12% | 8% |
二级医院 | 9% | 5% |
一级医院 | 7% | 3%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 | ∕ |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结算办法暂不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在5万元以上部分,暂不纳入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核算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